天津住房公积金转移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天津住房公积金转移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转移主体资格要求
1. 转移申请人应为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或者已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
2. 转移接收方应为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或者已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
二、转移原因要求
1. 因工作调动、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需要将原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新工作地或者新缴存地。
2. 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原因,需要将原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购房地或者建设地。
三、转移材料要求
1. 转移申请人应向原缴存地的管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
(2)转移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转移接收方的身份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建设合同等证明材料;
(4)转移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
2. 转移接收方应向新缴存地的管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
(2)转移接收方的身份证明;
(3)转移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建设合同等证明材料;
(4)转移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转移程序要求
1. 转移申请人应先向原缴存地的管理中心提出转移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原缴存地的管理中心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转移申请人。
3. 转移申请人在新缴存地的管理中心办理转入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
4. 新缴存地的管理中心应在收到转入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转移接收方。
5. 转移申请人和新缴存地的管理中心应共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手续。
五、转移后的管理要求
1. 转移申请人在新缴存地的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原缴存地的管理中心应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
2. 转移接收方在新缴存地的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后,新缴存地的管理中心应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纳入管理。
3. 转移申请人和新缴存地的管理中心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共同管理和维护住房公积金账户。
总之,天津住房公积金转移条件主要包括转移主体资格、转移原因、转移材料、转移程序和转移后的管理等方面。申请人应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转移手续。